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2025年第237号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30种)

# 物质名称
1 丁香
2 八角茴香
3 甘草
4 肉豆蔻
5 姜黄
6 砂仁
7 小茴香
8 枸杞子
9 当归
10 西红花
11 荜茇
12 党参
13 天麻
14 草果
15 灵芝
16 黄芥子
17 青果
18 山茱萸
19 铁皮石斛
20 菊花
21 肉桂
22 杏仁(苦)
23 肉苁蓉(荒漠)
24 西洋参
25 黄芪
26 杜仲叶
27 地黄
28 麦冬
29 天冬
30 化橘红

附件下载: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3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