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

2026-01-01 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